第C2版:浙江林业

消防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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