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为增强可操作性,该《办法》明确了纳入统一监管的“家畜”为猪、牛、羊;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禁用药物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在家畜及家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办法》规定,家畜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应当对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照产品生产批号留存样品,留存期为6个月,以便出现问题时能追溯来源。《办法》还确立了家畜生产者自行检测的义务,要求集约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养殖场在出售家畜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禁用药物检测,建立检测记录;鼓励其他家畜生产者开展家畜禁用药物检测。
考虑到目前该市70%以上的畜产品从外省输入,且从实际检测情况看,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家畜绝大多数来自外省的状况,《办法》也从流通领域对家畜食用安全进行了规定。除家畜及家畜产品实行调运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外,从市、县(市)外输入家畜及家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遵守下列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与供货方签订家畜及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进货台账等。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