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中学女教师程钧秋,在女儿11岁那年开始提出离婚。现在女儿已经19岁了,在两级法院之间来回裁定了8年的离婚案,如今依然没有了结。
性格不合婚姻现危机
程钧秋1986年毕业于德州师专,在禹城市作了一名历史教师,两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一棉麻厂的技术员贾峰。不久两人就结婚了。1989年,女儿的诞生让这个家庭更增添了一份欢乐。但是,双方性格的不同,使这段美满的婚姻并没走多远。
2000年3月,和丈夫经常吵架并多次受到丈夫殴打后,程钧秋决定结束这场婚姻。“性格的不合使彼此很难适应,最终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日常生活中小吵不断,后来又发展成丈夫对我大打出手。我认真反省自己的婚姻,认为离婚是最好的选择。”程钧秋在离婚起诉书中写道。
法院的判决很顺利,11岁的女儿由程钧秋抚养,贾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两万元,财产分割也得到夫妻双方的认可。
然而就在离婚判决书下达后,贾峰反悔了。“他一直找我,请求我原谅,并保证以后对我好。”程钧秋回忆说,但对这个婚姻已绝望的程钧秋没有答应复婚。
可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程的信念动摇了,11岁的女儿让她做了无奈的选择。当时女儿贝贝(化名)上小学5年级,在一次语文课堂上,老师讲到了“鳏寡孤独”一词,问哪位同学知道怎么解释。一个男同学举手抢答:“老师,我知道什么意思,就是寡妇的意思,贾贝贝的妈妈就是寡妇。”在同学们的哄笑和老师的惊讶中,小贝贝哭着跑回家不肯再去上学。
就这样,程钧秋在丈夫写好的撤诉申请书上签了字。
法院裁定该撤诉申请的时候距离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还有两天。按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撤诉是不合程序的,禹城法院的法官大意了,在没有收回判决书的情况下,裁定撤诉生效,并销毁了相关的离婚案卷。隐患由此埋下。
再诉时发现3年前已离婚
本性难改,程钧秋对复婚后的丈夫这样总结。日子又回到了离婚风波之前。“复婚后,我才知道他为什么一再要求复婚,原来他下岗了。”当时程想再次离婚,但考虑到贾峰没有工作,这时离婚会让别人说她“嫌贫”。
不久,贾峰在一个毛巾厂竞标中,以32万元的高价中标了,他成了毛巾厂的一把手。“他有工作了,还是领导,现在我提出离婚应该不会被人说闲话了吧。”于是,2002年,程钧秋走进民政局提出了离婚。在等待离婚证的日子,贾峰提出他有关系可以不用等两个星期就能拿到离婚证,于是,她把离婚申请表交到了贾峰手上。“这又是一个骗局,等了好长时间也没见什么离婚证。”程钧秋的第二次离婚再告流产。
2003年,程钧秋再次起诉到禹城法院要求离婚。在开庭审理财产分割时,程拿出2000年的离婚判决供法官参考:“以前判决过了,并且双方都认可,就按原来的判吧。”丈夫贾峰也提到自己有判决,但没有带到法庭上。法庭当即作出裁定:原告程钧秋所持有的2000年判决书,已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贾峰离婚,原告不应再次提起诉讼,驳回原告程钧秋的起诉。
这时的程钧秋才明白,原来自己早在3年前就离婚了。
裁定在“有效”和“重审”中循环
禹城法院驳回程钧秋的离婚起诉后,丈夫贾峰不服并提起上诉。他现在的状况和3年前大不同:企业倒闭了,所欠外债达36万元之多。如果法院判定他们是在3年前离婚,那就意味着程钧秋不用分担这笔债务。
2004年8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再下裁定书:撤销禹城法院关于驳回程钧秋起诉的裁定书,发回重审。
2005年7月,禹城市法院5天时间里分别发出监督程序和重审程序的两个裁定,撤销2000年准予程钧秋撤诉的裁定,认定程钧秋和贾峰在2000年的离婚判决有效。
2005年11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双方在2000年的离婚判决有效。
对此终审裁定,贾峰提起了申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该案再审的裁定书。
2007年8月24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即认定2000年的离婚判决无效,也就是在2000年程钧秋的“复婚”有效。
十多个裁定书下来,又是5年时间过去了,程钧秋又成了有夫之妇。这意味着,程钧秋如果再提起离婚,就要面对分担36万的夫妻共同债务。
谁来承担责任
程钧秋的离婚案在德州市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有人为程钧秋的遭遇呐喊不平,有人厉声谴责法院的做法。从禹城法院到德州中院,再到山东高院;从禹城和德州两级院长,到禹城的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等都开始高度关注此案。
据了解,目前禹城市相关部门已成立专案组,对此事彻查。“查出谁的问题,谁承担责任。虽然法官们在该案件中没有任何的恶意和故意,但造成现在的后果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刘建华副院长被这起离婚案拖得精疲力尽。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