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赵小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条例》要求气象台站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应急管理机构当即作出应急响应。《条例》还要求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条例》规定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受、播发设施。